广东省生物医药健康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生物医药健康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中医药大学、暨南大学、广东省中医院等 自愿组成的 学术性 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促进生物医药医疗、生产、健康、保健产业的快速进步及国际化合作,推进人才培养与交流 。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东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三楼自编11房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生物医药健康研究开展: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科普宣教、专业技术服务;
(二)产业政策研讨;信息咨询;市场调研;
(三)成果产业化推广以及中医药生物医药产业合作与学术交流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从事生物医药健康相关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生物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二)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五 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的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 五 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九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议达标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六)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